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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挂账的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6个往来科目的账务处理!

来源:咸林会计网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3-08-31

往来账长期挂账,不仅有债务风险,还有税务风险!如何正确处理呢?今天都给大家总结全了!


一、长期挂账的其他应付款

“其他应付款”挂账金额大、挂账时间长成为税务稽查的重点,原因有三点:


①企业隐瞒收入直接挂账“其他应付款”;


②账外经营隐瞒收入后借款经营通过“其他应付款”融通资金;


③取得虚开发票虚抵进项后资金回流挂账“其他应付款”。


那么应该如何处理呢?


北京市税务局在《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中对该问题做出了解答,简单来说:


对于企业存在的长期未支付款项,若税务机关有确凿证据,则会将该笔未付款项作为收入处理。反之,对于是确认收入还是继续挂账处理,则由企业自行决定。


一、及时归还


如果账上的资金充足,建议及时归还,相应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二、债务豁免


豁免债务需要相应的证明材料:



相应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


      贷:营业外收入


三、三方协议平帐


三方通过签订三方协议平账,相互盖章并签字,必须是真实有证据资料方可操作,不可随意对冲。简单来说,真正存在三角债的情况下,才可以利用三方协议来平账,否则不仅有债务风险,还有税务风险。


   借:其他应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


四、债转股


1、股东的钱,可以将股东的债权转为对公司的投资,相应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


         贷:实收资本


2、不占股份的个人,债转股则属于增资扩股,相应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


       贷: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五、更正错帐



二、长期挂账的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不是万能的科目,不是万能垃圾桶,不是随便都能计入的科目,主要包括的内容如下所示:


1、应收的各种赔偿款和罚款。比如:企业遭受损失之后个人该赔偿的金额或者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


2、向员工代垫付的各种款项。


3、帮其他公司垫付的款项。


4、应收的出租包装物租金。


5、给员工的备用金。比如:给公司采买人员一些固定金额的备用金;还有出差人员提前给的差旅费等。


6、公司支付的押金。比如:公司租入设备和办公场所、或者包装物支付的押金。


7、预付账款转入或者其他的各种应收的款项。


对于长期未清理的余额,该怎么清理呢?有以下建议:


1、先核对其他应收款的明细账。


比如:垫付员工的费用,和员工进行核对确认;和未提供发票的供应商核对发票金额;和关联之间公司核对往来款项......具体事项,具体和目标人核对。


2、确定调整方案。


个人垫款催促还款;对供应商催促开具发票;关联公司之间的往来款催促还款。


3、不能还款的,另设方法。


确定对方由于注销、吊销等原因不能开具发票的,可以直接确认收入了;个人欠款就要一直催促还款;关联公司之间的往来款,由于种种原因不能还款,可以签署协议,和其他应付款(也欠关联公司的金额)抵消。


4、一定要建立台账,分析账龄,定期清理。


不要时间太长,一般不要超过三个月,因为不一定会有什么变化,处理起来会很麻烦,甚至有可能要不回来变成坏账,损失公司利益。


三、长期挂账的应收/应付账款

一、应收账款


对于企业长期挂账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计提坏账准备,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坏账准备可以税前扣除。针对应收账款的坏账,想在税前扣除,要做到以下5点:


要点一:坏账已实际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要点二:账款逾期时间1年或3年以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要点三:会计处理规范


同样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中的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中,强调会计上已经对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做了损失处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要点四:事实证据规范


在会计上已做了损失处理,并不能直接扣除。“未经核准的准备金”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因此,企业需要具有证明损失的外部和内部相关资料,内外结合、相互印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十七条规定: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但并非需要全部提供,这里小编给大家总结了几种情况:



要点五:企业所得税申报填报及备查资料报关规范


填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需要保管相关留存备查资料。



二、应付账款


对于企业长期挂账的应付账款核销,应根据内控管理的要求,说明核销理由(比如:长期挂账无人催收、双方已无业务往来、与对方公司长期无交易、债权人无法联系、应付账款主体已注销或被吊销等),同时,结合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由管理层或董事会在各自权利范围内批准核销,财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核销文件,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对应付款项进行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当直接转入“营业外收入”,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四、长期挂账的预收/预付账款

一、预收账款


对于企业长期挂账无法清账的预收账款,企业应根据内控管理的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清账转入营业外收入:


1、账龄在1年以上,且没有的出货,非货款收款性质;


2、账龄在1年以上,有下单计划,但是客户都没有下单要求出货,并与客户确认预收款是否下单,客户不回应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


3、账龄在1年以上,客户后续停止交易,客户在诉讼时效不催收款项退回的;


4、账龄在1年以上的未知款,经过邮件抄送业务员,无人认领的;


5、其他情形。


二、预付账款


对于企业长期挂账无法清理的预付账款,应当分析预付挂账原因,做出不同的处理:


(1)如果是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专项申报。


(2)如果是实际货物或相关的成本已经发生,只是没有取得发票,未作账务处理,建议做相关账务处理。因为会计记账应当“据实记账”而不是“凭票入账”,但是税前要扣除的话,就需要相关凭证,因此会产生税会差异。


温馨提示:


若支出未超五年,可以进行追溯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所属年度应纳税额,视情形予以退税或者抵税处理。


五、清理长期挂账往来款项的3点建议

一是相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职责,尽快制定完善往来款项清理核销制度,细化往来款项中呆账、坏账的核销程序,将往来款项纳入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二是各部门摸清往来款的底数,分析形成原因,对症下药、分类管理,确保会计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三是明确坏账形成的主体责任,强化责任主体追究制,举一反三,形成资金良性循环,力促财政资金聚力增效,有效实现公共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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