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丰台税务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3-09-14
虚开发票指不如实开具发票的一种舞弊行为,纳税单位和个人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或者购货单位为了某种需要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开具发票时,在商品名称、商品数量、商品单价以及金额上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法其至利用比较熟悉的关系,虚构交易事项虚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费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虚开余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开余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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