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税务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3-09-16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提高了三项扣除标准。为帮助广大纳税人顺利填报并享受,小编收集整理了一篇热点问答,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吧!
1、最新提高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自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
2、我之前已经填报享受过专项附加扣除,是否需要重新报送相关信息?
答: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信息系统将自动适用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3、在限额提高之前多缴的税款如何处理?
答:此前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4、寒暑假算不算在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期间内?
答: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5、父母均要满60岁还是只要一位满60岁即可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答: 父母中有一位年满60周岁,纳税人就可以按照规定标准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6、我是一个合伙企业合伙人,平时取得的都是经营所得,没有工资薪金所得,应该如何享受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
答: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平时也没有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享受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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