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税务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3-09-21
PART.01
哪些境外投资者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以下简称暂不征税政策)的条件可以总结为以下三点:
1、投资方式
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2、投资来源
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投资路径
1)现金形式支付
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
问:境外投资者通过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划转再投资资金可以吗?
答:境外投资者按照金融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划转再投资资金,并在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账户转入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的当日,再由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的,视为符合条件。
2)非现金形式支付
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PART.02
境外投资者如何申请享受优惠政策
1、境外投资者
境外投资者符合暂不征税条件的,应按照税收管理要求进行申报并如实向利润分配企业提供其符合政策条件的资料。
境外投资者填写《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
2、利润分配企业
利润分配企业经适当审核后认为境外投资者符合暂不征税条件的,可暂不扣缴预提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利润分配企业应当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信息,并确认以下结果后,执行暂不征税政策:
(一)境外投资者填报的信息完整,没有缺项;
(二)利润实际支付过程与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吻合;
(三)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涉及利润分配企业的内容真实、准确。
利润分配企业已执行暂不征税政策的,应在实际支付利润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由利润分配企业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二)由境外投资者提交并经利润分配企业补填信息后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PART.03
境外投资者可以追补享受优惠政策吗
境外投资者可以享受暂不征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注意,申请追补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境外投资者,需要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2.相关合同、支付凭证等办理退税的其他资料。
文件依据:
1.《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
2.《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
12月26日-12月26日
12月11日-12月11日
12月05日-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