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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实习生、临时工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

来源:咸林会计网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3-10-09

临时工、实习生、劳务派遣工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这关系到企业的税前扣除凭证,还可能影响个税的代扣代缴。


一、临时工


也就是兼职,通常要看和企业签订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的以工资表税前扣除,可以作为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福利费等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按照“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税。


签订劳务合同的,则需要以对方开具的劳务发票税前扣除,按照“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税。


二、实习生


实习生报酬,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缴纳个人所得税,但需不需要开具劳务费的发票用来税前扣除一直是有争议的。


财税〔2016〕36号规定,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项目要求税务局代开发票,实务中存在执行的难度。那企业到底能不能以工资单来税前扣除?建议咨询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三、试用期


试用期的员工工资以工资表等单据税前扣除,按照“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税。


四、劳动派遣


劳动派遣应该区分2种情形:


情形1: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


应作为劳务费支出,根据派遣单位开具的劳务费发票税前扣除。


情形2: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


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福利费等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因此,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薪金都是不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的!


劳务报酬一般是属于个人独立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是否与接受劳动成果的对象存在雇佣关系,是判断一项收入是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的基本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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