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市税务局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3-10-11
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是用工单位。因此,作为用工单位,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在税前扣除。
1. 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
若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2. 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
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因此,用工单位应准确区分上述两种情形,进行账务处理和税前列支。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A公司与B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B公司根据A公司实际工作需要,为A公司提供劳务派遣人员和劳务派遣相关服务。关于薪酬,双方约定,A公司直接向B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年中及年末评价员工绩效时,根据个人绩效表现,由A公司向派遣员工支付绩效奖金。
A公司应将直接向B公司支付相关费用作为劳务费,在取得相关凭证后,予以税前扣除。而向派遣员工支付的绩效奖金应作为工资薪金,并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中。
此外,接受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和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应合并后填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从业人数”栏次中。从业人数为季度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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