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税务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3-11-11
一、这些货物属于农产品,适用9%税率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收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规定执行。
误区一:经过简单的加工产品,不属于农产品。
纠正:
不是的,需要仔细分辨!
(1)切面、饺子皮、馄饨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都属于增值税中的农产品。
(2)经晾晒、冷藏、包装后的酱菜、咸菜、腌菜,属于农产品的征税范围。
(3)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属于农产品。
(4)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属于农产品。
(5)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农产品的征税范围。
(6)利用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农产品。
误区二:天然橡胶不属于农作物,不是农产品。
纠正:
天然橡胶属于天然树脂的一种,是农产品。
二、这些货物不属于农产品,适用13%税率
农产品的征收范围为正列举,凡不在农产品列举范围内的,不得按照农产品9%征收增值税,而应按照一般货物的适用税率13%计算缴纳增值税。
误区三:在茶叶里加入中药材制成的药茶,也是农产品。
纠正:
掺兑各种药物的茶,都不在农产品的范围内。
误区四:用玻璃瓶排气密封包装好的食品,属于农产品。
纠正:
属于罐头。各种蔬菜罐头、水果罐头、肉类罐头等,均不属于农产品。
三、哪些货物享受免税政策?
① 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②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财税〔2008〕81号)
③ 制种企业在特定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
④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财税〔2011〕137号)
⑤ 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财税〔2012〕75号)
⑥ 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12月26日-12月26日
12月11日-12月11日
12月05日-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