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鹏说会计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4-02-10
【前言】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不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在很多场景,我们都会接触到“佣金”,但是你知道吗:如果佣金的使用和处理不当,就会违规甚至违法。本期大鹏说说佣金那些事。
小编有一位在服务行业从事财会工作的会计朋友大Z,其所在企业经常发生大金额多笔佣金支付的情况,虽然业务人员向大Z反复强调这是行规,但大Z隐约觉得不妥,却又无法明确说出哪里有问题,所以向小编咨询。由于企业经营涉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条款,企业对佣金的使用和处理不当,很容易违规甚至违法,所以需要对佣金引起重视。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佣金。
佣金,通俗地讲,就是在买卖货物(服务)时,中间人或中介方所得的金钱,比如,买卖房屋时房产中介机构收取的中介费,求职招聘时支付给中介机构的费用等。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七条对佣金的定义: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这里的经营者就是指买卖货物(服务)的企业或公司,中间人则是不包括交易(买卖)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需要强调的是,经营者给中间人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中间人接受佣金的,(中间人)必须如实入账。
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信息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很高,但仍少不了一些“中间商”,佣金仍然存在,诸如代办费、介绍费、居间费和推荐费等,均属于佣金的范畴,佣金在增值税申报项目中属于“经纪代理服务”。
其次,我们要知道佣金的列支条件。
一般来说,经营活动发生的佣金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求,方可列支:一是涉及的业务活动必须是企业真实发生的且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否则很容易涉嫌商业贿赂或不正当竞争;二是经营者需要与中间方签订书面的佣金合同或协议(双方或三方),明确佣金的结算方式等;三是中间方应该具有“中介服务”的经营资质(企业)或中介服务相关资格证书,中间方不包括经营者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四是支付佣金的形式,不得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中间方为个人的除外);五是经营者不得将佣金以回扣、业务提成或返利等费用形式列支,容易涉嫌商业贿赂。
第三,需要掌握佣金税前扣除标准。
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于一般企业(通用)来说,按签订的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非会计核算或纳税申报的收入)的5%扣除。二是对于其它企业(特殊)而言,电信企业按当年收入总额5%扣除;保险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举个一般企业的例子。甲公司(一般企业)与乙中介机构签订的佣金服务合同约定:乙帮助甲拓展业务客源,甲根据所增加营收的10%向乙支付佣金。实际上乙通过努力为甲额外增加了106万元的营收(含税,甲的会计核算确认营业收入100万元),甲按合同约定向乙支付佣金106*10%=10.6万元,甲按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限额为106*5%=5.3万元,而非100*5%=5万元。
最后,再强调佣金的注意事项。
应该说,佣金是把“双刃剑”,利用得当,可以为企业开源增收,创造效益,但使用不当,就可能违规违法,涉及犯罪。
第一、佣金与商业贿赂犯罪密切相关。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服务)而采用财物(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和佣金等名义或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的现金和实物)或者其他手段(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以费用报销形式套取现金进行商业贿赂是许多企业惯用的伎俩,佣金是诸多商业贿赂犯罪的手段之一。
第二、不能混淆销售佣金和销售回扣。销售回扣是指销售(服务)方销售商品(服务)时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支付给购买方(企业或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服务)价款。销售回扣分为暗扣和明扣,暗扣是账外暗中给付,属于贿赂支出,不得税前列支;明扣是明示给付,正常税前列支(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行开具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销售回扣是卖方给买方的优惠,佣金是买卖方给独立的具有中间方资质的第三方的费用。
第三、严格区分佣金和推广费宣传费。市场推广费宣传费是指卖方为扩大产品市场份额,提高产品销量和知名度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与能否和买方签订合同或协议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佣金则与签订合同并形成营收紧密相关,中间方促成了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则有佣金产生,反之则无。
最后,提醒各位朋友,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需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合规合法列支佣金,切勿让佣金变味,沦为商业贿赂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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