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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来源:咸林会计网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1-12-24

  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上的票据,即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的法律行为是票据行为。那么票据行为的成立有哪些条件呢?


  票据行为成立的条件


  票据行为成立的条件有三个,分别是下列内容:


  一、票据行为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年满18周岁且精神健康的公民才能是票据的行为人,如果是未成年人或者是有精神疾病的人是不能成为票据的行为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从而会导致该项票据行为无效。比如甲签发一张票据给乙,后乙因患精神疾病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后乙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丙,票据到期丙提示付款被拒绝,因为乙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章无效,所以丙不享有票据权利。然后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票据的取得要合法,因为“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的票据,会失去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取得是有条件的。首先是要给付对价,就是票据双方当事人都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当然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就没有给付对价的限制,不过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二、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这里的合法是指票据行为,比如记载的内容合法,但是票据的基础关系是否合法,与此无关。


  三、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什么是背书?


  背书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背书的时候要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进行签章。票据背书转让后,票据上的一切权利由背书人转移给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因此获得了票据上的权利,而成为票据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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