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会计资讯 - 热点资讯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来源:咸林会计网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3-01-01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税总办征科函〔2022〕2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6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3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告知纳税人。


一、2月、3月、6月、8月、9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1月15日为星期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6日。


三、4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7日。


四、5月1日至3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8日。


五、7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至7月17日。


六、10月1日至6日放假6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3日。


各地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2年12月27日


【版权与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的内容除非来源注明学林网,否则内容均为网络转载及整理,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由本站编辑整理发出,仅供个人交流学习使用。如本站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会计实操

更多

课程

更多
  • 2023初级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