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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12月发一次,春节前又发一次,怎么节税?

来源:二哥税税念(微信公众号)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3-01-28

有个读者留言说他们2022年12月份发了一次年终奖。


春节前也就是2023年1月他们单位又发了一次年终奖。


她问我2023年1月份这个年终奖算哪一年的,可以按一次性年终奖申报吗?


我说当然可以,符合一次性年终奖定义你就可以按年终奖申报的,至于算哪一年,2023年1月发放的,自然是算2023年的,申报的所属期是2023年1月份,员工在个人所得税App查询这笔年终奖,也是2023年的。


听到我这样说,这个朋友就有点着急了,她说,不行啊,我们2023年12月还要发一次年终奖,如果这次发的算2023年,那么一个人一年只能申报一次年终奖,那2023年底的就没办法申报了。


我说,是这样的,如果你2023年12月还要发一次年终奖,那这次年终奖你就只能并入到当月工资,按工资薪金(非一次性年终奖)的方式申报了。


那这样就有点亏哦,我们几个高管平时的收入本身就很高,两次发的年终奖都按年终奖申报显然是对他们更划算的,如果有一次不能,他们相当于要多交税。


能不能筹划一下?这个朋友又问道。


我说,那还不简单啊,筹划你就从源头做起啊,你就不要分两次发不就行了,你何必年底发一次,春节前再发一次呢,时间也相差不远,一个月发了不就得了,这样就可以一起一次按年终奖申报了。


不行啊,我们公司就是这样考核的,我也没法改变啊。这个朋友无奈的说道,能不能我还是分开发,但是我申报的时候合并到一起报税呢?


大家觉得这个朋友的这个招如何呢?


也就是我1月发的时候先不报税,等12月再发了,两次金额都有了,确定了,我把1月和12月加总一起按年终奖申报。


反正都是年终奖嘛,什么时候都是年终奖,我加在一起在一个月申报行不行?


感觉好像可以是吧,申报系统也是可以操作的,无非就是1月发的时候不申报,12月所属期时候按一次性年终奖把数据加一起申报,操作无障碍。


但是实际呢?


从理论上讲,个税的规定来说,这样显然是不被允许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也就是你发了就要报税,不能滞后申报。


这个读者这个想法实操虽然可以操作,但是理论上不符合税法相关规定,如果严格的话,如果税局较真的话,就是有风险的


那怎么节税呢?


其实还是,你要做税务筹划,都还是要从源头开始筹划,就这个案例来说,你就改变发放方式就行了,你考核归考核,你改变不了就不改变,但是你发放时间可以改变啊,你把12月发放的一部分稍微推迟一下,并入到1月发放的一起发不就行了嘛(为了节约点税,大家员工也应该没什么意见),这样就完全合法合规,也不会有任何潜在的风险。


当然,如果你说连这个都做不到,那我也没办法,你什么都不想干,就只想会计改几个数据就把税筹划了,那怎么可能嘛


很多人认为税务筹划就是财务的事情,财务搞几张发票,申报表动几个数据就筹划了,你这不叫筹划,叫做假。


就像很简单这个年终奖这个事情,你要无风险的改变最终结果,最把稳的自然是从发放方式,年终奖考核方式上下手,从头规划,财务税务始终是业务的反映,筹划是由内而外的,而不是照猫画虎,再说了,要节约税,不麻烦点,那么轻松就搞定且无风险,哪有这么好的事情嘛。


千万不要觉得筹划就是会计一个人的事情,自己动动申报表,动动发票就是筹划了,这个思维真的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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