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四川税务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3-05-07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
答:没有变化。
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
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12月26日-12月26日
12月11日-12月11日
12月05日-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