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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金支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辅导

来源:北京石景山税务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3-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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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金支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辅导

一、扣除范围: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二、扣除方式:定额扣除


三、扣除标准:


1.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2.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


3. 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四、扣除主体: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


1.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只能由一方(即承租人)扣除


2.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分别扣除。


易错点问题

问: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需要留存住房租赁合同等资料吗?


答:需要。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问:夫妻双方无住房,两人主要工作城市不同,各自租房,可以分别扣除吗?


答:可以。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都无住房,可以分别扣除。


问:合租住房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吗?


答:可以。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因此,合租租房的个人(非夫妻关系),若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


问:个人的工作城市与实际租赁房屋地不一致,是否符合条件扣除住房租赁支出?


答: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实际租房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实际工作地城市的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


问:纳税人首次享受住房租金扣除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纳税人首次享受住房租赁扣除的起始时间为租赁合同约定起租的当月,截止日期是租约结束或者在主要工作城市已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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