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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取得债券利息收入要如何处理?

来源:上海税务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3-05-30

公司之前购买了国债及地方债,现在取得了利息收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何确认收入?债券是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根据发行主体可以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及公司债券。债券利息收入属于利息收入,按照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有什么优惠政策呢?


优惠政策 

企业持有部分类型的债券取得利息收入,可以享受到国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债利息收入

按照持有天数计算,公式为: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注意:


1.  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


2.“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


3.  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如何填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表呢?


举例来说明一下吧,假如某境内公司从一级市场分别购买了一批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和铁路债券,2022年度取得国债利息收入20万元,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20万元,铁路债券利息收入10万元,且该企业没有其他投资收益。


第一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 (A100000)第9行“投资收益”中填写500000元。



第二步: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第2行“(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填写200000元。



在第12行“(六)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填写200000元。



在第23行“(三)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填写50000元。


注意:这里要将取得的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总额乘以50%



问答 

1. 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吗?


答:是的。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中5条(含)以上的永续债:


(一)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


(二)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


(三)有一定的投资期限;


(四)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五)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六)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


(七)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


(八)该项投资不承担被投资企业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


(九)该项投资的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


2. 假如取得永续债利息收入,汇算清缴时又该如何申报呢?


答:假如某居民企业2022年度取得永续债利息收入20万元,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且该企业没有其他投资收益。


若选择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 (A100000)第9行“投资收益”中填写200000元。



若选择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还需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A107011)中增加行次,填入相关信息。



点击“确定”后,《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第8行“符合条件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中自动填入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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