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税网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3-06-03
由于往来款不涉及损益,很多企业不重视往来款,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涉税风险点。在年底到来时,企业账上往来款是否一定要清理吗?不清理情况下会隐藏哪些税务风险?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隐瞒收入的税务风险
在实务中很多企业为了隐瞒收入或推迟收入,将收入的资金流入计入“预收账款”或 “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1、一般行业情况:
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是不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但仍需要注意确认收入时点,如生产销售企业是在发货时确认收入,服务企业应在服务提供时确认收入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其中,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特殊行业情况:
(1)租赁业企业收到预收账款确认纳税义务,应该在申报当月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房地产企业采用预售方式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到预收账款不产生纳税义务,但需要按照3%预征率预征增值税,同时按预计计税毛利率,确认企业所得税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实务经验,其他应付款同样也是隐藏收入的常见科目,主要体现在:
①其他应付款的二级科目异常,如二级科目仍然客户核算或者标注特殊“暂借款”等,实在是欲盖弥彰,带来稽查风险。
②原始凭证异常,如民间借款就应当提供借款协议、入账凭据、利息票据;在车间生产产品过程中每月都要销售一部分废料、下脚料等,但隐瞒收入的情况下,这些证据通常准备不足,经不起税务局稽查。
二、视同股东分红的税务风险
民营企业股东多为自然人,如果分红应当缴纳个税,很多企业为躲避分红不想缴纳个税,采取种种变通手段将资金抽走,核算中多体现在“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两个科目。
预付账款科目,在实际操作中通常的做法是虚拟一个关联公司签署虚假购销协议,大量关联方预付款走公账,长期未发生后续交易,这部分预付款项通过关联公司直接转移至个人账户,实现现金从公司逃离。这种情况稍微进行深究或查询询问,就很容易发现异常。
案例:L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吴小明于2020年1月向企业借款200万元,会计做账计入其他应收款,该笔款项股东至今未归还,并且该笔款项也未用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
解析: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从借款之日满一年后,股东吴小明仍未归还借款,视同股东分红按照20%补缴个税。建议企业年底清理往来款中发现股东借款,应提示股东及时在年底还款,股东后期需要借用资金再进行借款,从而降低税务风险。
三、借款利息的涉税风险
企业之间与企业同个人之间的借款,在实务中通常未计算利息,如若有计算利息,很难拿到借款方提供利息的发票,因此企业应特别关注“其他应付款”与“其他应收款”内外部借款,具体如下图标:
四、成本费用虚增的税务风险
成本费用入账应凭借发票与向对方约定款项的银行回单,在实际操作中有些企业会购买虚开增值税发票,资金不能回流而挂在往来款项中,一段时间后采用现金冲销往来款或者将其转化为股东代为支付,二级科目调整至股东个人。
虽然这些做法隐蔽性增加,但国家金税四期的到来,对虚开发票的打击力度不断增强,税务局会重点关注存货、往来、收入的比例关系,如果发现发票三流不一致等现象马上会让虚开发票的行为露出马脚,就会成为税务稽查重点对象。
五、被迫确认收入的税务风险
案例:L公司存在一笔挂账3年以上的应付账款300万元,该笔账款为2018年L公司欠C公司的货款,C公司已于2021年1月因经营不善进行破产清算,L公司至今未做任何处理。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属于税法中所界定的其他收入中的一种特殊收入。
因此,L企业应该定期清理往来款项中的应付账款与其他应付款,将这笔应付款于2021年确认收入,并2021年申报企业所得税额,避免检查中被迫确认收入同时还需要计算罚款和滞纳金。
六、随意对冲往来的税务风险
案例:L公司由于应收账款周转天数90天至120天,支付货款的周转天数比较短,公司账户资金不足,而采购环节主要以现金结算为主,2020年之前是通过财务负责人垫付资金支付货款,2020年之后通过股东代为支付供应商货款,因财务负责人与股东口头协议2020年之前垫付资金由股东代公司偿还给财务负责人,会计未获取合同及其他入账原始凭证将往来款对冲。
解析:由于企业中往来款形成原因多样、复杂,很多往来科目会变成长期挂账科目,在未获取原始凭证不能将分属于不同主体的往来随意调整处理,如果未处理好,反而会使得隐藏问题迅速浮出水面,税务风险直接爆发。因此,L公司不应在未获取原始凭证进行账项调整处理。
七、结语
建议在核算之初就做好判断,准备资料(发票、合同、银行回单等),规范核算,并考虑未来的消化和处理,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对往来款进行详细分析核查,才能确保将往来科目核算的涉税风险降到最低。
往来款项存在着各种各样涉税的风险,稍出差池就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定期核对清查企业的往来款项,清理长期挂账或者不规范的入账发票和凭证,及时作纳税调整,确保往来核算不非正常累积,风险不堆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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