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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虚开数电发票案!754.61万元

来源:咸林会计网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3-07-06

6月28日,深圳市税务局公布:深圳市警税联合破获一起全国首例虚开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案件,摧毁犯罪团伙1个,抓获犯罪嫌疑人8人,一起来看看怎么回事!


全国首例!虚开数电发票


近期,深圳市警税联合破获一起虚开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案件,摧毁犯罪团伙1个,抓获犯罪嫌疑人8人。


经查,犯罪团伙控制15户空壳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涉嫌对外虚开生活服务类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814份,价税合计金额754.61万元。目前,公安机关正对该案进一步侦办中。


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发挥税务、公安、检察、法院、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聚焦团伙式、跨区域虚开发票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积极营造更加规范公平的税收环境。


什么是虚开发票行为?有何后果?

虚开发票指不如实开具发票的一种舞弊行为,纳税单位和个人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或者购货单位为了某种需要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开具发票时,在商品名称、商品数量、商品单价以及金额上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法,利用比较熟悉的关系,虚构交易事项虚开发票。


详细说明:


1、无中生有:没有真实交易发生,却开具发票,这是虚开。


2、虚开品名:实务中用便于报销的物品名称代替不符合报销要求的实物名称(例如:卖的是废纸纸箱,发票开的是钢材;购买化妆品开列劳保用品)。


3、虚假数量:卖了5个苹果,发票开的是2个苹果。


4、虚假价格:买的苹果5元钱一斤,发票开的是7元钱一斤。


5、虚假关系:东西卖给了甲,发票却开给了乙;甲卖东西给乙,发票却是丙开给乙。


6、进销项品名严重背离:买进废纸,开票黄金。


发票上的销货方、购货方、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必须与实际经营业务一致,有一处不一致,即为虚开。


虚开发票的后果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税法处理完,还将面临刑法相关条例的处罚


收到“虚开发票”要怎么办?


取得了“虚开的发票”,购买方不知对方虚开,这笔业务还能正常报销吗?


遇到这个问题不要慌,这时候我们应及时补开、换开发票。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正常报销。


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或者原始凭证遗失,由原签发单位出具证明或者由经办人写出情况说明,报单位或者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后,可作为原始凭证报销。


如何防范收到虚开的发票?


(一)交易前对销售方做必要的了解,了解销售方经营范围、经营规模、是否具备一般纳税资格等方面,评估虚开风险,警惕虚开发票。


(二)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将货款划拨到销售方银行账户内,如果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与发票上注明的信息不一致时,应暂缓付款,对该业务做进一步核实。


(三)收到发票时,仔细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是否与实际相符。如果发现异常,应暂缓申报抵扣,并及时向税务机关查证核实。


(四)购进货物要注意取得和保存相关证据,一旦对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自身造成损失,可以依法向对方追偿。


发票被定性虚开,后续如何处理?

1、配合提供资料


受票企业的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在核实完检查人员的税务检查证及相关税收执法文书后,应根据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与涉案发票及相关业务有关的生产经营资料和财务资料,包含但不限于:涉案发票原件、业务合同原件、会计记账凭证、付款凭证(如银行账单)、运输单据及出入库记录(如有)、涉案发票所属月度的增值税申报表、抵扣明细和会计入账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


提醒:对于需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当由当事人或者原件保存单位(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及原件存放地点,并签章。


2、配合检查询问


受票企业的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等当事人、证人负有如实反映情况、回答询问(调查)、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


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有关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检查的规定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3、配合后续处理


在税务稽查后,如果确定纳税人涉及稽查补税或行政处罚的,税务稽查部门会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税收执法文书。财务人员可持相关税收执法文书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现场缴纳,也可以通过登录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进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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