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厦门税务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3-07-12
【问题】开具红字数电票均需要对方确认吗?
【回答】有以下两种情况:
☑ 情况一:受票方未进行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由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无需受票方确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录入确认即开票,销售方无需再进入专门开具模块进行开具红字发票操作。
☑ 情况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可由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当受票方为非试点纳税人时,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发起和确认)发起《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经另一方确认后,实现“确认即开票”,销售方无需再进入专门开具模块进行开具红字发票操作。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对方在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后的72小时内未确认的,该流程自动作废,应重新发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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