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税务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4-03-17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1. 研发服务,也称技术开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2.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此外,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 所转让的技术产权证明;
2. 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3. 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出具的审查意见;
4. 转让技术所有权的,其成本费用情况;转让使用权的,其无形资产费用摊销情况;
5. 技术转让年度,转让双方股权关联情况。
1. 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2. 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公司转让一项符合条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如何计算转让所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第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12月26日-12月26日
12月11日-12月11日
12月05日-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