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税务实务 - 税务筹划 - “免租期”与“跨年租金”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免租期”与“跨年租金”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来源:北京石景山税务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4-09-19

问: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增值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答: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


问: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免租期间还需缴纳房产税吗?


答: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即,免租期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12*免租期月份数。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


问:我公司提前一次性收取的跨年度租金是否需要全部确认为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收入吗?


答: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


问: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增值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答: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


【版权与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的内容除非来源注明学林网,否则内容均为网络转载及整理,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由本站编辑整理发出,仅供个人交流学习使用。如本站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会计实操

更多

课程

更多
  • 2023初级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