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咸林会计网校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2-04-01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企业向客户销售货物、劳务、服务等增值税应税行为后给客户开具发票,但客户不按合同付款形成坏账,企业能否将开具的发票冲红,不确认收入?
企业不能开具红字发票冲减收入。理由如下:
首先,客户不付款不是开具红字发票的理由。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规定方法处理。
因此,企业开具红字发票的前提是发生销货退回或销货部分退回、销售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
参考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
销售退回是企业因售出货物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销售折让是因售出货物、提供服务、劳务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
因此,企业不能因为客户不支付价款而开具红字发票。
其次,客户不付款不能冲销收入。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企业已向客户销售货物、劳务、服务等增值税应税行为,也向客户开具发票,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不能冲销销售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企业已向客户销售货物、劳务、服务等增值税应税行为,除特殊规定外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企业已向客户销售货物等增值税应税行为,已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不能因客户不付款而将已确认的收入进行冲销。
客户不按合同付款形成的坏账,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可通过申报坏账损失方式在税前扣除。企业作为坏账损失申报税前扣除后,如再从客户处收取款项,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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