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咸林会计网校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2-06-24
财产清查的种类有哪些?财产清查可以按照清查范围和清查时间两种标准进行分类。下面为大家具体介绍一下财产清查的种类。
(一)按财产清查的范围分类
财产清查按照清查范围的不同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1.全面清查
(1)全面清查的概念:
全面清查,是对本单位所有的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盘点与核对。
(2)全面清查的对象:
全面清查对象一般包括结算款项、各项存货、各项投资、各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其他资产。
清产核资、破产、撤销、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以及主要负责人调离工作岗位时,也应进行全面清查,明确经济责任。
(3)全面清查的时间:
全面清查内容全面、范围广泛、工作量大,一般在年终决算前进行一次,为结清账目和编制报表作好准备。
2.局部清查
(1)局部清查的概念:
局部清查,也称重点清查,是根据需要对本单位的某些重点部分财产进行的清查。
(2)局部清查的特点:
同全面清查相比,局部清查需要人力较少,费用较低。
(3)局部清查的内容:
变化频繁的原材料、在产品或商品等财产物资,除年终决算前进行全面清查外,还必须进行轮流盘点和重点抽查;各种贵重物资至少每月盘点一次;库存现金要每天核对;银行存(借)款按银行对账单逐笔核对。
(二)按财产清查的时间分类
财产清查按照清查时间的不同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1.定期清查
(1)定期清查的概念:
定期清查,是指按照有关制度规定的时间进行的财产清查。
(2)定期清查的时间:
一般在年度、季度或月份结账时进行。
2.不定期清查
(1)不定期清查的概念:
不定期清查,也称临时清查,是指根据实际需要临时进行的清查。
(2)不定期清查的时间:
一般在更换财产物资经管人员、财产物资非常损失、会计主体变化或隶属关系变动以及其他部门要求等情况时进行。
定期清查与不定期清查按照清查范围,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可全面清查也可局部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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