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咸林会计网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4-07-02
2024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公司法》将正式施行。最近,很多小伙伴问到最多的问题就是企业该不该进行减资?如果减资有哪些注意事项?快来一起看看吧。
一、什么样的公司建议在2024年7月1日后立即着手减资?
答:(1)公司设立时股东在两人以上,且设立时注册资本数额较大,设立时的股东可能无法按期或足额缴付出资,或设立时的股东已缴付的非货币出资价值显著低于其认缴出资的,建议立即着手准备减资。
《公司法》第50条、第99条规定,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有限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对公司设立时的出资在出资不足范围内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拒不按期缴付出资的,公司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为公司董事)可以依照《公司法》第52条的规定发出失权通知,以便公司注销相应股权,并减少注册资本。
(2)注册资本数额明显不合理,已超出股东实缴出资能力。
2024年7月1日前成立的注册资本超过10亿元的公司或者出资缴付超过30年的公司,可能会被登记机关判定为异常出资。公司无法证明股东有缴付出资能力的,应着手准备减少注册资本至合理的范围。
二、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除依《公司法》规定用已实收的注册资本弥补公司亏损情形外,应当同时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的义务(不能只公告不通知),并向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债权人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未完全履行通知义务或未清偿债务、提供担保,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减资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公司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除有限公司股东一致同意,股份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股东应等比例减资,不得强行减少某个股东的认缴出资。股东不按期缴付出资,且拒不改正的,应先履行股东失权程序。
上一篇:超出经营范围,究竟能否开具发票?
12月26日-12月26日
12月11日-12月11日
12月05日-12月05日